9月12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协议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单位与公积金中心投按揭协议,以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新规,签定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应该合法合规,信誉较好;房地产开发单位资产负债率一般不多达85%,实施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单位强迫为贷款职工获取阶段性借贷,借贷期限为公积金贷款派发之日起至获得《不动产注册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起至。同时,房地产开发单位表示同意在借贷期间内,交由偿还债务借款人债权人欠薪贷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
此次南京实施的住房公积金新规中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获取材料合乎签定条件并由贷款管理处(分中心)现场理解项目情况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已完成逐层审查、审核及信息公布工作。此外,南京住房公积金的新规具体了罚则,对于普通住宅楼盘,房地产开发单位不签定按揭协议,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阻扰合乎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排查;逾期不排查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起必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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