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万达电影发布公告称之为,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接到中国证监会开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人终止审查通知书》(191814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行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对公司发售可切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申请人终止审查。公告表明,万达电影于2019年6月26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公开发行可切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人文件,并于2019年7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开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人法院单》。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切换公司债券事项聘用的审核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类似普通合伙)因在继续执行其他上市公司审核业务中因涉嫌违背证券涉及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仍未最后结案。本次公开发行可切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终止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根本性有利影响。
公司将之后前进本次公开发行可切换公司债券事项的涉及工作,根据拒绝尽早遵守涉及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人完全恢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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