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沿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通报》认为,三北地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暖气期完结,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之为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益减免增值税。《通报》称之为,为反对居民供热采暖,公布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之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报》认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暖气期完结,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益减免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益,还包括供热企业必要向居民缴纳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缴纳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交纳的采暖费。
减免增值税的采暖费收益,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开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该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获得的采暖费收益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出来减免的增值税。本条所称之为暖气期,是指当年下半年暖气开始至次年上半年暖气完结的期间。《通报》还认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缴纳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用于的厂房及土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该按照规定征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益占到全部采暖费收益的比例,计算出来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杂货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用于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用于的厂房及土地否可以区分,按照有所不同方法计算出来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用于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益占到全部采暖费收益的比例,计算出来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益占到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出来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到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出来减免供热所用于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报》特别强调,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还包括专业供热企业、杂货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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